madongjun Posted September 26, 2012 Report Share Posted September 26, 2012 说明:下文只将原则摘出来,有关牌例没有列示,如喜欢,再摘转。我使用的一系列叫牌原则张德生 自己多年来的一些叫牌心得,供大家参考。我最喜爱的就是深圳的桥牌环境,谨以此文感谢大家对我多年来的关爱!有不妥或可以改进之处希望我下次去深圳时给以指正。 叫牌会出现千变万化的进程,我们不可能遇到一种情况就制定一条规则。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制定一些原则,以适用那些所有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 原则1:“如果派司是逼叫的,加倍就是惩罚;如果派司是不逼叫的,加倍就显示额外和一手平均牌型(相当于行动性加倍),偶尔是非均型但对方花色绝对不允许是单缺(这样便于同伴方便地决定是否放过加倍转为惩罚)。” 原则2:如果你能用加倍逼同伴叫牌,但却选择了扣叫对方的争叫花色,则承诺该花色单缺和逼局实力;这几乎都出现在应叫方的再叫场合下,因为开叫方的加倍多约定为支持性加倍。一种例外情况是:开叫自然一阶低花,开叫方以后扣叫争叫花色首先应该认为是寻找档张定约3NT。这样约定有什么好处呢?(1)当你加倍后,同伴可以自由罚放。(2)在你扣叫承诺该花色单缺后,同伴可以很容易的决定最后的定约走向。(3)便于找到低点的天仙配满贯。(4)应叫方再顺叫新花色不逼叫(即使是在三阶),想逼局的持牌可以扣叫、或者加倍后再叫新花色。有什么缺点呢?没有,绝对没有! 原则3:在竞争性叫牌中,当你有多种可供选择的叫品且加倍是其中之一时,优先考虑加倍。加倍保留了你们所有的选择,所有的大门全都为你们敞开着,接下来就是凭借你的智慧去选择致富之门了。 原则4:所有的低阶加倍都是技术性加倍,除非你另有约定(特殊的约定永远凌驾于原则之上)。 原则5:对敌方显示配合的人为叫品的加倍是对敌方实际配合花色的技术性加倍并承诺配合花色单缺。 原则6:在对方任意阶数的阻击性开叫后,关闭加倍、出套显示强牌这一说。先加倍,再叫新花色仅仅是表示持有一手有缺陷的技术性加倍持牌类型,和实力强弱没有关系(当然得持有作正常的技术性加倍所需的大牌实力)。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U19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Report Share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问题有点大:原则4:所有的低阶加倍都是技术性加倍,除非你另有约定(特殊的约定永远凌驾于原则之上)——不用特殊定约,对对方叫过的花色先pass,第二手加倍的情况,一般是惩罚的,不是低阶所能包含的定义!比如1D1S-2C,2D2Sx:表示的就是我有一手S在后面,第一声,我不愿意叫1NT,人家再S出来,我就惩罚了!再比如2C人家强2,我后面加倍,难道还是简单的技术性加倍?!加倍肯定是C示攻了,或就是个惩罚性叫品。 原则5:对敌方显示配合的人为叫品的加倍是对敌方实际配合花色的技术性加倍并承诺配合花色单缺。——对虚叫的加倍,永远表示的是惩罚性加倍,除非有特殊定约。对方的显示性配合的虚叫叫品,比如1S-3D伯根,这里对3D的加倍,应该设计成对D的惩罚性加倍的,难道还有兴趣让pd出4C么,要逼pd出C,正常的定约的话,该定义用3NT来了;至于自己手上S有几张,没那么多的设计必要吧,单缺固然是大概率,但如果是3张呢!有关系么!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000ffj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Report Share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随笔:这些原则无论有多好,还是有多不好,pd间无论采取什么体系,必须要有一些固定的统一的原则,这就像企业管理一样,叫牌体系等于企业的制度,这些原则就是企业的文化或者说是桥牌的文化,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文化就是对制度的一种补充,就比如人家结婚,你送情一样,制度不可能规定你送还是不送,送多少,但是企业文化无形中规定了你必须送,而且送少了还不行。PD间很多分歧和冲突其实都不是制度或者叫牌体系的问题了,几乎可以全部归结为桥牌原则不一致,也可以说是桥牌文化的分歧,PD间的配合之所以难,其实最难的就是桥牌原则或者文化的相容。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madongjun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Author Report Share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问题有点大:原则4:所有的低阶加倍都是技术性加倍,除非你另有约定(特殊的约定永远凌驾于原则之上)不用特殊定约,对对方叫过的花色先pass,第二手加倍的情况,一般是惩罚的,不是低阶所能包含的定义!比如1D1S-2C,2D2Sx:表示的就是我有一手S在后面,第一声,我不愿意叫1NT,人家再S出来,我就惩罚了!再比如2C人家强2,我后面加倍,难道还是简单的技术性加倍?!加倍肯定是C示攻了,或就是个惩罚性叫品。 原则5:对敌方显示配合的人为叫品的加倍是对敌方实际配合花色的技术性加倍并承诺配合花色单缺。对虚叫的加倍,永远表示的是惩罚性加倍,除非有特殊定约。对方的显示性配合的虚叫叫品,比如1S-3D伯根,这里对3D的加倍,应该设计成对D的惩罚性加倍的,难道还有兴趣让pd出4C么,要逼pd出C,正常的定约的话,该定义用3NT来了;至于自己手上S有几张,没那么多的设计必要吧,单缺固然是大概率,但如果是3张呢!有关系么!原则5的牌例:(1)(1S)-派司-(3C)-加倍 第三家的3C是伯根加叫,表示4张S支持和7-9点大牌。加倍=?如果没有上述原则,相信绝大多数牌友此时的加倍都是显示不错的5张以上C套。我却更愿意将此时的加倍定义为对S的技术性加倍!我们来分析一下利弊。缺点很明显,除了争叫4C外无法显示C长套,无法用加倍表示你希望同伴首攻C的愿望。表示C长套真的那么重要吧?no!现在的局势是对方已经有了至少9张配合的花色,我们也一定有好配合。用作对S的技术性加倍你们可以在另外3门花色中找到最好的配合,更何况C有足够长度(强度)还可以争叫4C。因为对方不可能停在3C上,因此我规定,现在对3C的加倍承诺S单缺,牌力9点就够了。如果你有更多的实力,譬如14+,同样S单缺,现在先对3C加倍,等对方回到S上后你就继续作技术性加倍。另外,我们还多了一种显示持牌类型的方法,那就是先派司3C,待对方叫回S后对之加倍。那又是什么意思呢?既然对3C人为加叫的加倍承诺S单缺,那先派司,下轮加倍就一定显示一手平均牌型和足够的实力。您瞧,这样处理是不是更能充分展示你的各类持牌情况呢?更何况9点有时也可以头昂昂的参与竞叫。最大的有利之处是你能通过两种不同的序列显示S上的张数,使同伴在高阶更容易决定在你加倍后他是否要将加倍拉出。人为约定叫有它的好处,同样,也一定有它的短处。重要的是我们要发现它的短处,制定相应的措施使它为我所用。再举一个例子: (2)(4C)-加倍 4C是南非得克萨斯转移叫,表示强的4H开叫。同样,现在加倍就是对H的技术性加倍,承诺H单缺,9+即可(更强的实力同样牌型下轮继续对H加倍)。如果你先派司4C,下轮加倍4H就是表示平均牌型和足够的实力(甚至可以定义为对H的惩罚性加倍。)。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madongjun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Author Report Share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原则4的意思够明白的了,举2个进程: (1NT)-加倍-(2C)-加倍:技术性加倍,最常见的持牌是双张C,没有5张高花,如:S Q864 H J753 D K52 C 82那么,如果第四家持一手惩罚对方2C的牌又该怎么办呢?派司,期待同伴平衡加倍过来再放过。如持:S Q864 H 953 D J10 C K1096,在2C后派司,如果同伴平衡加倍你就放过,如果同伴平衡2D/2H/2S,你再选择合适的叫品。再如,加倍者持:S AK8 H KQ86 D J7 C KJ95加倍对方弱无将,逃叫2C,同伴派司后又轮到你了。你?正确的选择是派司!因为此时的加倍是技术性加倍!从叫牌分析,同伴一定是短C,那他既然短C,也没有叫牌(技术性加倍)就说明他一定持一手不足6点的弱牌,你们不可能有成局定约可做,防守2C应该是你们最佳选择。 1S-加倍-(再加倍)-2D;以后,无论是开叫方还是应叫方的加倍都是技术性加倍,因此,开叫方主动再叫2H就一定是55或64高花两色套了(两大套绝对不适合作技术性加倍)。以前,我一直喜欢在再加倍后使用惩罚性加倍,中风以后,不少想法反而有了突破,觉得技术性加倍更可取,不能不说是因祸得福吧。这里要注意的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我上面提过的另一原则:“尽可能不要在对方花色单缺时作技术性加倍。”理由很简单,同伴持该花色4张通常会采取放过的策略,那对方事实上已经有8张配合了,根据总墩数定律,你们在二阶惩罚对方通常不会有多大便宜。当然,有时由于局况关系,或者你有足够的防守实力,或者除了技术性加倍外就没有第二个可供选择的叫品时,仍然应当作技术性加倍。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U19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Report Share Posted September 27, 2012 楼主这里混淆了一个语文的概念,就是原则和定约的区分。 我以为,原则:是一般的规律,是得严格定义的理念,就一个所谓的原则,其实会有许多限制性的条件的,否则就会被找到例外的案例,原则就不严肃了。而所谓的定约,是pd间的默契,只是桥牌的定约必须明白无误的告诉对方罢了,至于怎么定约,无所谓好坏,只要pd间认可,以及裁判认可就能用了。 上面我对第4个原则指出的问题,是例外的情况,就所谓的原则而言,我这里只是对其作出了补充而已;而对第5个原则,其实大家都能发现,就一般的原则:"对敌方虚叫的加倍,除非有定约,都是惩罚性加倍"而言,这里的第5条原则,根本就不是个原则!而是张老师的定约。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haikuo Posted November 20, 2012 Report Share Posted November 20, 2012 很好的原则,关键要和PD沟通好! Quote Link to comment Share on other sites More sharing op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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